「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及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八/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二00七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經修改後,樓宇維修基金擴大資助範圍,旨在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維修及更新工程提供資助。

 第一四九/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規章》,自二0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房屋局(總部)內並由三樓至五樓構成的房屋局(總部)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設有一百九十一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七十六個輕型汽車泊車位,及一百一十五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該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及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為:輕型汽車澳門元三元(日間)及一點五元(夜間)、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澳門元一元(日間)及零點五元(夜間)。

 第一五0/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刑事紀錄方面所使用的印件式樣》,自二0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批示廢止七月十五日第五0/GM/九六號批示,並核准在刑事紀錄方面所使用的印件式樣,有關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至附件九,印件可依法透過電子方式送交或發出。在該批示生效前已發出的在刑事紀錄方面的證明書,仍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