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裏的他人信  法碼

 住舊式大廈的街坊,想必不少人有過這樣的經歷:打開信箱,赫然發現裏頭躺着一封寫着別人名字的信。收件人明明是隔壁的李太,信卻不知怎的,鑽進了陳伯的格子。陳伯盯着那封信,眼神有點游移——信封右上角印着一家大公司的標誌,封口卻封得密密實實,不讓外人窺半分。就是這個「密密實實」,勾起了他一份莫名的好奇,拇指不自覺地向封口探去,試試那膠水黏得牢不牢。女兒剛好從廚房走出來,見狀立時喝住:「爸,你咁做係犯法㗎!」

 陳伯把手縮了回去,嘴上還是不服:「我只係想睇吓係咪重要嘢,方便通知人哋,哪裏算什麼違法?」女兒搖搖頭,說法律可不這樣論人情。話說回來,澳門舊式大廈的信箱格局老舊,有些更是幾十年前的舊款鐵箱,不同單位的格口緊挨着排,郵差一時失手,信件走錯格口本不罕見;偏偏許多街坊都以為,信件既然落在自己手裏,拆開睇一眼又有何妨,不過是個無傷大雅的小動作。殊不知這個小動作,若認真計較起來,已足可惹上刑事責任。

 澳門法律對信件的保密性,向來看得相當認真。凡是密封的包裹、信件或任何文書,若收件人以外的人未獲當事人同意,擅自拆開閱讀,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法律稱之為「侵犯函件罪」,白話說就是私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者可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以為不直接拆開便沒事,改以燈光透視信封,或借助電子光學儀器偷窺內容而不留任何痕跡,法律同樣不予寬容——受保護的,是那道封口背後的私隱空間,而非封口的物理完整性。換言之,有沒有撕開封口,只是手段的分別,並不影響法律的判斷。

 更有一種情形,街坊未必想到:倘若有人故意把李太的信件藏起來、棄置一旁,或以任何方式阻止她收到這封信,此舉亦一樣觸法。人人心裏都有那股打爛沙盆的好奇,然而並非每份好奇,都值得付諸行動。坊間不少人覺得,信件既然落進了自己的信箱,彷彿便有某種「順理成章」的理由可以拆開。然而法律的邏輯,並不跟着常識走——信封只要密封,不管裏頭是銀行月結單還是友人家書,拆開者的身份和意圖,都不構成豁免。收件人的私隱,並非因人情而可以退讓。

 《論語》有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套在這裏,或許就是:若換了是自己的信落在別人手裏,你又甘不甘心讓人拆開來睇?法律保護的,不只是信件的秘密,還有收件人獲得信件的權利,兩者並重,缺一不可。隨着時代轉變,這一保護亦延伸至電子通訊的領域,未獲許可擅自截取或干預他人電訊,同樣落入刑事規管之列——無論是紙本信封還是電子郵箱,法律的視野,一律覆蓋其上。現代人習慣隨手「睇人哋電話」,其實與私拆信件同出一轍,只是換了媒介而已。

 陳伯最終把那封信原封不動放回格口,等到傍晚在走廊遇上李太,默默遞了過去,說了句「係你嘅信,投錯咗嘞」。李太道了聲謝,拿着信走入屋去。信裏寫的是什麼,陳伯始終不知道——而這個「不知道」,大概才是最妥帖的結局。做了入網魚,後悔也來不及;陳伯幸好那一念之間縮了手,否則想說「只係一時好奇,唔係存心」,也未必說得清楚。有些事,原封不動,才是對的。◇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