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了錢卻拿不回借據,怎辦?

 甲早前向乙借款澳門元十萬元,並訂立了借據。三個月後,甲已全數償還該筆款項,但當甲向乙要求取回借據時,乙則表示借據由其保管,無法歸還。甲擔心還款後缺乏憑證,應如何處理?

 其實,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債務消滅時(例如債務人已償還所有欠款),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返還借據。如果債權人基於其他原因而有正當利益保存該借據,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在借據上載明已經作出的履行。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基於任何原因而不能返還借據或不能在借據內載明債務人已經償還有關債務(例如遺失了借據),在這情況下,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發出一份已收到有關還款的經公證認定(認筆跡)的證明文件,又或者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以經認證的文書或公文書方式發出已收到有關還款的證明文件,而費用則由債權人負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及第七百七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