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家事調解後,可解決哪些問題?

 上周提到,甲已向社會工作局提交了家事調解申請,甲想知道,完成家事調解程序後,究竟能夠解決哪些問題?後續又該如何處理?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一、經過家事調解,一般會產生甚麼效果?

 家事調解過程中要解決的問題,會因應所調解的案件類型而不同。例如:當事人因訴訟離婚而須進行家事調解,按照法律規定,在訴訟離婚中須解決配偶間的扶養給付、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例如未成年子由哪一方撫養),以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問題。所以,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家事調解員首先要嘗試令夫妻雙方和好。如果夫妻回覆和好不離婚,那就不涉及離婚訴訟。如果經過調解,仍未能達成和好,那麼,協調員應嘗試讓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

 在此情況下,可能出現兩種狀況:

 (一)全部達成協議,則夫妻雙方可向法院或民事登記局聲請兩願離婚;

 (二)僅達成部份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當事人取得調解證明書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二、經過家事調解,如夫妻就離婚事項全部達成協議,並同意兩願離婚。在此情況下,當事人聲請兩願離婚須提交調解證明書嗎?

 需要。根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就全部或部份爭議達成和解,家事調解員須記錄和解內容及製作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後,將該協議提交予社會工作局。該局在收到家事調解員作成的和解協議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會向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當事人憑該調解證明書(有效期為一年)可向法院或民事登記局聲請兩願離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