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業普查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追責問責 中國明確加大處罰力度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六日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全國農業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二0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農業普查基礎制度。增加「各方共同參與」作為農業普查組織實施原則。增加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事項作為農業普查內容。增加遙感測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確農業普查應當充份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

 二是加強數據質量控制和資料管理。完善農業普查事後質量抽查制度,明確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農業普查事後質量抽查方案,統一組織農業普查事後質量抽查工作,並將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國和各地方農業普查數據質量的重要依據。明確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的保密義務,對有關失洩密行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對普查辦公室建立健全農業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農業普查資料的歸檔和移交等作出規定。

 三是防範和懲治數據造假。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增加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篡改農業普查資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農業普查對象填報虛假農業普查數據等規定。要求農業普查對象按時提供農業普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不得遲報、拒報農業普查資料等。規定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應當如實搜集、報送農業普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農業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業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農業普查資料等。明確對農業普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等統計造假行為依法追責問責,提高了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