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律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二/二0二六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
第三/二0二六號法律,修改第四/二0一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律訂明,在合作區工作或就讀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的澳門居民,以及為負擔在合作區居住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的澳門居民,視為身處澳門。此外,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亦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第六/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規對財政局的組織架構進行系統整合及優化,維持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並將原有的六廳、十三處、三組及兩科,調整為下列五廳、十一處及一個從屬機構,以精簡層級、理順職能分工、提升決策與執行效率,並相應調整人員編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第七/二0二六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
第六0/二0二六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財政局執行稅務監察及調查,或識別可查封財產的資訊及資料的職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有工作證式樣》,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工作證式樣載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