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國企領導人員廉潔規定 中國禁止58項行為

 【香港中通社三月二十三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作為規範國企「關鍵少數」廉潔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此次修訂聚焦靠企吃企、隱性腐敗等突出問題,明確列出七大類禁止行為、共五十八項具體禁令。

 綜合二十三日消息,《規定》指出,在行為規範上,重點禁止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利用職務影響謀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親屬及特定關係人謀利、盲目追求政績、違規選人用人以及搞「四風」等問題,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出清晰紅線。

 適用範圍亦同步擴大。除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外,新增國有全資企業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人員覆蓋從原「領導班子成員」細化為三類「關鍵少數」:黨組織班子成員、上級黨組織管理的董監高,以及掌握重要經營管理權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確保監督不留死角。

 在監督與問責方面,《規定》構建「黨委主責、紀委專責、部門協同」的立體監管體系,強化外部董事、財會、審計等多元監督,並首次系統納入跨境行為監管與廉潔文化建設要求。對違規者,除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責任外,還將扣減績效年薪、追索激勵收益、實施職業禁入,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犯罪者,終身不得再任國企領導職務。

 《規定》共五章三十八條,標誌著中國國企廉潔治理邁向更精準、更嚴密、更具操作性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