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已於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由該日起,就特定的家事案件(例如訴訟離婚),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聲請前,必須先進行調解。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一、哪些家事案件須要在訴訟前進行調解?
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下列四類家事案件所指的任一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原則上相關事宜必須先進行調解,但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以法定離婚理由(例如過錯違反夫妻義務)而針對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例如父母離婚,須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安排,包括子女的歸屬、子女應受的扶養及扶養的方式、探訪制度等達成協議,而該協議須經法院認可。又例如當未成年人父母雙方無履行親權協議或裁判,又或其後出現導致有需要改變行使親權的狀況,父母任一方或檢察院可聲請變更行使親權的內容。
三)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有關給付僅包括向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雖成年或已解除親權但仍未完成學業的子女所提供的扶養。
四)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例如: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應透過協議選擇家庭居所,如就定出或變更家庭居所未達成協議,則法院須在夫妻任一方提出聲請時作出裁判。
二、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有甚麼好處?
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這與一般民事糾紛所具備的對抗特性有所不同,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聲請前,由家事調解員介入進行調解,力求在訴前化解相關爭議,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更和諧的解決爭議的途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一條的規定。(一)◇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