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煙花的規定
爆竹一聲除舊歲,燃放爆竹、煙花是中國人慶祝農曆新年的傳統習俗,象徵送舊迎新、祈福安康。然而,為保障公眾安全,不少地區已實施相關禁放或限放措施,澳門亦有相關規範。
在澳門,根據第四九/九八/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須獲得治安警察局或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許可,並須在法律允許的時段及地點進行。例如:商店老闆想在開張時放爆竹,根據上述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應向治安警察局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不過,在農曆新年期間,在法律所指定的地點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就無須申請許可及准照。根據市政署的公佈,二0二六年將會在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一帶設置爆竹燃放區,並設六個售賣爆竹、煙花、火箭的攤檔,開放時間為二月十六日(年廿九)中午十二時至二月十七日(年初一)凌晨一時、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一日(年初一至年初五)早上十時至晚上十二時。
溫馨提醒,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時務必注意安全,以防發生意外。倘若不慎造成他人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不論有否過錯,均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四九/九八/M號法令第六、八、九、十五及二十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