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 中國擬立法行政許可制度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謝雁冰 郭超凱)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二十二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擴大許可範圍,規定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
在《南極條約》二十九個協商國中,大多數國家已制定國家層面的南極相關法律。作為《南極條約》協商國,中國承諾依照相關國際規則對本國公民的南極活動實施管理。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有利於加強中國南極活動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增強南極活動能力,實現和平利用南極夯實法律基礎。
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條,包括總則,南極活動許可,南極環境保護,視察、觀察與檢查,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關於南極活動許可,為維護中國南極利益、履行條約義務、規範南極活動開展,草案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擴大許可範圍,規定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南極漁業活動的許可與漁業法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南極旅遊、航運等活動的相關管理措施。
草案規定,申請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許可,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方案、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急計劃、財產擔保和保險證明等申請材料。
關於南極環境保護,草案規定鼓勵以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明確南極動植物保護、廢棄物處理處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區域保護、歷史遺址和紀念物保護等方面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作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