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定新規助經營者 釐清依法競爭邊界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九日電】(記者劉亮)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十九日公佈新修改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將於二0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此舉旨在幫助經營者釐清依法競爭邊界,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
縱向壟斷協議,指同一產業中處於上下游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典型形式包括固定轉售商品價格、限定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也可能包括限制經銷區域、限制經銷客戶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二0二二年修改後建立一項新制度,規定對市場份額低於一定標準並符合相關條件的經營者,對其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
為明確上述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具體規則: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百分之五,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的,不予禁止;對其他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不予禁止,無營業額條件。
規則制定過程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借鑒國際經驗,並充份考慮中國超大規模市場下企業的商業模式和競爭規律,立足於中國市場數據和產業結構特徵,形成更加符合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安排。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設定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明確了認定標準,統一了執法尺度,有助於經營者釐清依法競爭的邊界,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特別是對中小微企業釋放了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有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