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促兩岸標準共通 為台胞台企享同等待遇提供保障

 【中新社福州十二月十五日電】(鄭江洛)率先明確「四共同」工作機制、「三採用」實施路徑、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實現多個創新,為台胞台企在參與兩岸標準共通活動中享受同等待遇提供保障。

 十五日,福建省召開《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新聞發佈會,介紹《條例》的有關情況。作為大陸首部兩岸標準共通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二0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共十八條,包括職責定位、工作程序、支持措施、成果應用等四部份內容。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福建省知識產權局局長黃水木表示,《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實現多個創新。《條例》率先明確了「共同選題、共同比對、共同研製、共同使用共通標準」的「四共同」工作機制;明確了「台灣地區先進標準本省採用、本省先進標準在台灣地區採用、空白領域標準共同研製採用」的「三採用」實施路徑。

 近年來,福建已經在現代服務業、農林漁業等兩岸交流密切的三十一個領域開展了三十九項標準共通試點,推動出台了三百零八項兩岸共通標準,加快了兩岸標準體系的融合。

 《條例》明確了建設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支持台灣地區專家參與大陸標準體係建設。黃水木說,在創新上線兩岸標準共通服務平台方面,平台已匯聚二十九萬多份標準信息,實現了對兩岸標準指標的精準比對,為兩岸產學研機構和企業,尤其是台灣地區中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標準化綜合服務。

 福建省台辦副主任鍾志剛介紹,《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第三條明確賦予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和台灣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關團體在共通標準制定、修訂、實施方面,與福建本省居民、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