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 取得使用准照功率限制放寬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三五/二零一一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草案,放寬現行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由三十四點五千伏安調升至六十九千伏安,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因應社會的發展,特區用電需求日益增加。在確保不同用途的電力裝置的技術及安全要求下,有需要放寬現行工商業活動場所電力裝置取得使用准照的功率限制,以配合政府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法規將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業場所業務及作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份或獨立單位的永久裝置必須取得使用准照的訂定功率,由三十四點五千伏安調升至六十九千伏安。此次調升最低功率,預計約九成一的商業場所用戶及約七成二的工業場所用戶因電力裝置功率不超出新定的功率,無需申請使用准照。
此外,為配合第十八/二零二四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的規定,簡化程序,刪除必須公證認定簽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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