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傳真)讓違交規者成為交通志願者 李倩恩
當下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情形,可謂五花八門。有抄近路橫穿馬路的,有在紅綠燈處直接衝紅燈的,有邊過馬路邊看手機的,等等。雖然有關部門,在一些顯眼位置設有警示牌,警告違規者,將會被罰款澳門幣三百元,但總有人對此熟視無睹,屢犯不改,屢被罰款而不怕。
有些人因違反交通規則被警察逮住之後,也是毫不在乎,只歎運氣差與倒楣,而從不聯繫違規的危害性,最後也是認罰了事。而有部分警察,在攔截違反交通規則者之後,也不願多說幾句,只掏出罰單,抄下相關證件號碼。簡單化的處罰,效果自然可想而知。並且給外界的印象,似乎是在為政府創收。
能否採取其他舉措來應對或者說懲治違規者呢?能否讓違規者不只是交錢了事?臺灣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
在臺灣,你一旦違反交通規則,又被警察逮住之後,可能不會要求你交納罰款,而是讓你做交通志願者。至於做一個小時還是做三個小時,這就由警察決定了。
當然,你戴上紅袖章所做的志願者,是帶有強制性的。在交通要道協助交警指揮交通,特別是在上下班時段,手執旗子,站在繁忙的路口。即便你感到「丟人現眼」,也只能硬着頭皮做下去,並且要做滿警方規定的時間,處罰才算完成。
平心而論,被罰做志願者,許多人都會有後悔之意,畢竟要被千萬人注視,真正的眾目睽睽之下,很不自在,相當有失臉面。當下次再想橫過馬路或者衝紅燈時,可能就因想到做志願者的一幕而收住腳步。
把違反交通規則者由簡單的罰款,改讓其做交通志願者,也不失為一種相當有效果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