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內容簡介
【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律,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0/二0二五號法律《公共採購法》,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是訂定公共部門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及作出相應開支的法律制度。此外,為適用該法律的規定,公共部門是指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
第一一/二0二五號法律《投資基金法》,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是訂定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運作及監察的規範。而私人退休基金由專有法規規範。
第一二/二0二五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但在不影響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適用下,該法律關於備案及准照的規定自下列日期開始對下列醫療器械及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場所產生效力:(一)第IIa類醫療器械及從事該類醫療器械製造業務的場所,自二零二七年七月一日起;(二)第I類醫療器械及從事該類醫療器械製造業務的場所,自二零二九年七月一日起。而從事第I類或第IIa類醫療器械製造業務的場所,又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製造的第I類或第IIa類醫療器械,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申請人可按該法律的規定申請製造准照或進行備案,藥物監督管理局可按該法律的規定啟動相關程序並發出製造准照或備案通知,而自發出製造准照或備案通知之日起,該法律的規定立即對相關場所或醫療器械產生效力。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