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議員守則》完成草擬 訂明對議員操守及工作表現
【香港中通社七月三日電】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三日表示,已完成草擬《立法會議員守則》(《守則》),訂明對議員操守及工作表現的要求,包括議員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保持個人誠信;行事要以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等。
梁君彥見記者時表示,《守則》訂明議員須在每年度完結後兩個月內,完成工作報告給市民查閱,增加透明度;亦引入按議員不當行為嚴重程度而釐定的處分機制,並優化議員利益申報機制等。對議員的處分包括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及當面訓誡,或由立法會通過議案訓誡、譴責或暫停議員職務。暫停職務期間無權收取議員酬金及津貼。
梁君彥指,為執行《守則》,現時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將會擴大,並改稱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會按程序處理針對議員不當行為的實名投訴。經立法會授權,監察委員會及其調查小組可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傳召權力調查投訴。
優化委員會運作方面,議事規則委員會同意容許非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加入在事務委員會下成立的政策小組委員會,亦規定委員會的職務訪問,要有過半數委員參加才可以成行等等。
梁君彥表示,要落實以上有關完善立法會議員履職的制度和優化委員會的運作,需要修訂《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並由政府提出法案修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關守則及相關文件已向全體議員發出,供內務委員會在四日的會議上考慮,如建議獲內會及立法會會議通過,相關守則將會在下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當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