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七日電】(記者張素 郭超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二十七日聯合對外發佈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份意見共二十條,主要明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以及自訴案件的受理等,旨在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並將已經掌握的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等一並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意見提出,對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接受,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偵查;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關於檢察機關的職責,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
這份意見自二0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網友留言稱,期待有效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有法可依、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