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街上遇到喝醉酒的B,B不斷大聲叫囂,途人都避而遠之。此時,B突然走到A面前大駡並動手打A,A在自然反應下將B推開,以致B摔倒並撞傷頭部。及後,B的家人到醫院了解事件後,表示要報警追究A的責任。A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究竟甚麼是正當防衛?澳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
問:何謂正當防衛?
答:根據《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為擊退對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正在進行之不法侵犯而作出之事實,如其係擊退該侵犯之必要方法者,為正當防衛。那麼,如何構成正當防衛?學說及司法見解主張,是否存在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素:
-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正遭受不法侵犯,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
-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
-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
問:作出正當防衛的行為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根據《刑法典》第三十條有關阻卻不法性的規定,從法律秩序之整體加以考慮,認為事實之不法性為法律秩序所阻卻者,該事實不予處罰。而在正當防衛情況下所作出的事實就是屬於阻卻不法性的其中一種情況,有關事實非屬不法。所以,如果法院判定行為人屬正當防衛,則不會對其作出處罰。
然而,根據《刑法典》第三十二條有關防衛過當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作出正當防衛時採用的方法屬於過當(使用的方法屬不必要且不合理的),該事實為不法,但得特別減輕刑罰。即是說,如果有關正當防衛行為被法院判定為過當,法院也會對行為人作出處罰,只是會依法對刑罰作特別減輕。不過,如果有關過當行為是因不可譴責於行為人之精神紊亂、恐懼或驚嚇而導致的,行為人也不會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