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二0二四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已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訂定了小販准照、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的內容,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取得小販准照的規定。
取得小販准照的方式
根據《小販管理制度》規定,經營小販業務須持有由市政署發出的小販准照。一般情況下,小販准照須經公開競投發出,並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分。如公開競投出現競投者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以公開抽籤方式產生的排名優先次序發出小販准照。
此外,如屬下列任一情況,市政署亦可豁免以公開競投的方式發出小販准照:(一)為改善小販經營環境或配合城市規劃等公共利益所需;(二)基於市政署與珠海市主管當局訂立的灣仔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鮮花零售活動的協議。
公開競投小販准照的人須具備的要件
以公開競投的方式發出的准照,申請參與競投者須在競投公告規定的競投期間屆滿前具備下列要件:
(一)年滿十八歲且具備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三)非處於被科處禁止經營相關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的附加刑、保安處分或附加處罰的狀況;
(四)非處於法律規定禁止申請小販准照的狀況;
(五)未有任何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債務。
發出小販准照的要件
不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小販准照,准照的持有人也必須同時符合上述所指的要件,且不得為其他小販准照持有人或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才可獲發小販准照。不過,如果是基於市政署與珠海市主管當局訂立的灣仔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鮮花零售活動的協議,則經珠海市主管當局指定的灣仔居民無需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這一要件。
而為獲發小販准照,准照的持有人須依法向市政署繳付准照費用並提供保證金。
小販准照的有效期及續期
小販准照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其後可每年續期。小販准照持有人須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按規定申請續期。如未提出續期申請,又或不獲續期,則准照於有效期屆滿時失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二二/二0二四號法律《小販管理制度》第一、四、五、六、七及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