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的意外保,一定要買!
小明開時裝店舖,聘用小麗為售貨員。小明覺得時裝店舖不會發生甚麼工作意外,所以就沒有幫小麗買工作意外保險,小明的做法正確嗎?
不正確。因為根據第四零/九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條規定,僱主必須將該法規規定的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即是說,不論甚麼行業,僱主都必須為僱員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二款c)項,即屬行政違法行為,按每一僱員對僱主科處澳門元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小麗發生了工作意外,小明需要承擔責任嗎?根據上述法規第四條規定,倘若僱主沒有幫僱員購買工作意外保險,當僱員發生工作意外時,僱主依法需要自行承擔該法規所規定之彌補責任及負擔,例如受傷期間的工資和醫療費用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零/九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第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