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 - 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及供款流程介紹

 非強制央積金的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自願參與,雙方每月各自至少以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進行供款。現以下述例子,介紹設立、參與及供款的主要步驟。

 第一步僱主方面

 (一)選擇基金管理實體簽訂合同

 某僱主決定參與非強制央積金,首先須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假設七月雙方簽訂合同確認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意向。

 (二)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僱主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包括設立合同副本及申請表等,於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相關文件。

 (三)通知僱員參與

 假設僱主於八月接獲社會保障基金的批准通知,其公積金共同計劃於九月一日生效。僱主由接獲有關通知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須通知所有現職僱員可以選擇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日後,當有新僱員入職,也同樣須在僱員入職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新僱員有關選擇參與的事宜。

 第二步僱員方面

 假設僱主有兩名現職僱員,收到僱主關於參與公積金共同計劃的通知後,兩名僱員可於三個月時限內(即九月至十一月)表達意願:

 •僱員A選擇參與計劃:九月向僱主遞交參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僱主須於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的翌月(即十月)內,將有關資料轉交基金管理實體作開戶準備。

 •僱員B選擇不參與計劃:應於時限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主。(但日後任何時間,僱員B亦可再選擇參與。)

 第三步繳納供款

 僱員A的公積金共同計劃於其提交參與同意書的翌月首日,即十月一日生效,且於十月開始計算供款,基金管理實體須為其開立供款子帳戶。僱主須連同僱員A供款,於十一月最後一日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屬於十月的供款。

 第四步基金管理實體認購退休基金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供款及相關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須按僱主和僱員A所選取的投放項目百分比,分別為其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