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二四年九月,業主甲將其擁有的舖位租予乙,雙方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每期租金為澳門元五萬元,乙須每月一日將租金存入甲澳門的銀行戶口。然而,乙至今仍未有支付任何租金。
問:在此情況下,甲可怎從法律途徑追討?
答: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勒遷有新制度,如果乙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甲已將欠租情況向乙作出書面通知,甲便可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問:上述所指的書面通知一定要用實質紙本嗎?
答:不一定的。有關書面方式並不限於書信、掛號信等實質紙本,即使是透過諸如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軟件(例如微信、WhatsApp)等方式作出通知,也符合要求。
問:如果甲以即時通訊軟件通知乙遲交其中一期租金已滿三個月,但乙一直沒有回覆,甲不知道乙是否已接收該通知,怎麼辦?
答:「新勒遷制度」中所指向承租人作出的書面通知,只要有關通知送達承租人便視為完成,並不取決於承租人是否知悉或已閱讀通知。例如甲以WhatsApp向乙作出有關通知,即使沒有顯示乙已讀取訊息(一般情況下已讀取訊息會顯示藍色雙「」),也會視為通知已完成。
問:甲需聘請律師提起訴訟嗎?
答:甲無須聘請律師,可自行向初級法院提交起訴狀(可選擇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起訴狀表格;https://www.court.gov.mo/zh/subpage/downloadtjb),並須附具租賃合同、物業登記證明、欠租的銀行紀錄證明、書面通知的證明及其他證據,以及支付最初預付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0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