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其中一議程是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就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引起多名議員關注或質疑有關社工專業及能力是否足夠等相關問題。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列席大會引介法案時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經研究並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
他稱,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法案訂明就特定的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的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程序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二、基於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適宜由社會工作者進行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
三、法案訂明家事調解程序的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運行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迴避制度等。
四、為促使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程序化解爭議,法案建議如出現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在往後的家事案件司法程序中該名不合作的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更高的訴訟費用。
在一般性討論時,多名議員關注或質疑家事調解員的資格、保密性,及調解程序的強制性等。
張永春強調,引入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有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因此,整個制度設計上需更謹慎。又考慮到調解工作的可信性和便利人員管理,法案明確家事調解員需由社工局指定社工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人員,或持有社工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當局會在新法執行一段時間後再作檢討,視乎情況考慮是否需擴展家事協調員資格範圍。
張永春又表示,家事案件具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宜用更和諧的方式解決。他稱,現時包括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是由司法官作調解和審結,角色存在衝突,有司法官反映在家庭關係調解上,專業範疇和經驗均未必有長期接觸家庭糾紛的社工經驗豐富,因此政府收集司法機關、律師、社團等意見後,決定引入「訴前調解制度」。他重申,「訴前調解制度」屬強制性調解,但不是要求「強制性成功」,原意是減少衝突,保持家庭和諧,細節留待日後細則性審議時討論。
政府數據顯示,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二百多宗。針對家事調解員資格和工作量問題,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稱,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五千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十四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民間符合法案規範的註冊社工有逾一千名,具有專業認證。他認為未來若每年增加二百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相信仍可應付。
經過一個多小時討論後,法案以廿九票贊成、兩票反對下,一般性表決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