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提升 法律草案完成討論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七/二零零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特區政府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對二零二一年四月廿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期間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討,經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狀況、就業狀況、營商環境變化及僱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並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的意見後,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制定本法案,建議自法案公佈翌日起,將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調升至澳門元二萬一千五百元。

 行政會完成討論《投資基金法》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投資基金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加快發展現代金融業,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特區政府經諮詢金融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訂定本法案,以取代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第八三/九九/M號法令。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與國際監管制度接軌,優化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規範,以及新增投資基金向同一集團內投資的謹慎性限制。

 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提高投資基金說明書及基金資料概要資訊披露的要求,以及新增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

 三、移除基金管理運作和發展的障礙,取銷設立投資基金的最低人數和募集規模的下限,取銷投資基金的監察費,以及刪除不動產投資基金僅可投資於本澳不動產的限制。

 四、優化基金管理業的發展環境,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允許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擴大受寄人的資格範圍、新增有關私募投資基金的規定,以及明確可透過合同、公司或合夥形式設立投資基金。

 五、法案為現有投資基金和從事有關業務的實體訂定一年過渡期。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二零/二零二三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二零/二零二三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落實特區政府的人才政策,加快人才引進計劃申請的處理流程,落實人才培養工作,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全體會議議決組成的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由臨時性質改為常設性質,以便長期發揮作用。

 二、考慮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構思、統籌及執行澳門特區的教育政策,與人才委負責制定和推動落實澳門特區人才培養發展策略存在密切聯繫,建議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向人才委秘書處提供人力及財政資源、行政及技術支援。

 三、基於人才委沒有本身預算法規,法規修改第一九/二零二三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承擔。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為讓僱主逐步適應調升產假日數的規定,推動勞動關係的和諧,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推出臨時產假報酬補貼計劃。

 符合法定條件的僱主依法向在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分娩的本地女性僱員支付七十日產假報酬後,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多可獲發相等於有關僱員十四日基本報酬的補貼。對於其他依法享有產假的情況,符合法定要件的僱主亦可申領補貼。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完善本澳醫療器械的規管制度,進一步保障醫療器械的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以及推動大健康產業多元化發展,特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參考鄰近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制定本法案,對醫療器械的研發、製造、進出口、零售及供應等環節實施全面監管。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對醫療器械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按潛在風險程度分為三大類,並分別規範醫療器械的註冊及備案。

 二、規定醫療器械的製造、進出口、批發及零售,須取得「醫療器械製造准照」或「醫療器械經營准照」。

 三、訂明醫療器械業務活動須遵守的原則,明確藥物監督管理局為監管實體,同時建立相應的監察及處罰制度。

 四、法案對現存各類醫療器械及從事醫療器械業務活動的場所設立過渡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