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禁毒法」規管 五種國際列管物質
【專訪】立法會全體大會以緊急程序一般性和細則性討論及審議通過《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
將5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規管,當中4種為2-甲基-AP-237等類鴉片鎮痛劑,1種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時表示,根據現行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下稱「《禁毒法》」)第2條第3款規定,表一至表六所載的植物、物質及製劑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
他又稱,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在2023年第66屆的會議上,決定將7種物質納入國際列管,該等物質已列入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公佈的2份清單(黃單、綠單)之中。經核查,新增的7種國際列管物質中有2種已被《禁毒法》列管,其餘5種物質則未被納入《禁毒法》附表之內。因此,是次對《禁毒法》的修改建議,只將相關物質分別納入《禁毒法》附表的「表一A」和「表二B」,並無增減原有法律條文。
他又稱,有關的法案送交立法會之前,已在2024年7月24日行政會會議上進行了充分地討論。今次修法旨在履行國際公約義務,使本澳管制物質與鄰近地區以及國際社會接軌,提高同步預防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效。鑒於毒品犯罪對社會的禍害深遠,今次修法具有迫切性,故此與過往做法相同,需要採用緊急程序立法,以儘快將新的國際管制物質納入《禁毒法》附表,使執法部門在打擊相關毒品犯罪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