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管理制度法案訂明違例可罰款千五百元 一常會冀政府說明罰則調整原因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會上首次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關注法案適用範圍及巿政署管理範圍。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目前本澳有五百多個小販准照持有人,大部份在十四個固定小販區域,其餘屬「散檔」或持流動牌照,委員會關注政府在小販區域或業務發展方向如何作推動,對小販業務和營運方面有何規劃,以配合舊區、片區活化發展。

 李靜儀稱,會上關注法案適用範圍,以及市政署管理範圍,有委員提出年宵或過年時開展的部份臨時性且類似小販業務等情況,會否納入規管範圍;對於公共地方的界定方面,在私人土地的部份公共空間,若有涉及擺賣情況,署方又會否作規管,希望政府說明。

 法案訂明小販違反基本義務可被科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包括不遵守在經營地點應遵的經營秩序、使用設施設備要求等情況,李靜儀稱,現行管理小販條例規定,基於不同違反情況,罰金涉及一百至三千元不等,希望政府說明罰則調整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