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亮紅燈如要離婚,法律上應怎辦?在澳門,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須視乎情況採用不同的方式處理。
阿鵬:「我們已經傾好咗離婚。」
夫妻雙方均願意離婚,可以辦理兩願離婚。辦理兩願離婚無須交代理由,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以申請。(一)雙方同意離婚;(二)結婚超過一年;(三)就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如果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或全部子女已成年,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相反,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辦理手續。在法院辦理兩願離婚,不一定要聘請律師代理,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阿信:「結婚咁耐佢都無理過屋企。我要同佢離婚,佢又唔肯。」
夫妻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共識,例如一方願離,一方執意不肯離,這就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在法院辦理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可以由夫或妻單方面提出,但必須具備法定的理由。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應該負有尊重、忠誠、同居、合作及扶持的義務。任何一方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其中一方有婚外情,又或其中一方沒有承擔照顧家庭、養育子女等責任,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離婚。
阿然:「我哋兩個都無錯,但真係夾唔嚟,我想離,佢又唔肯,點算?」
類似上述的情況,夫妻可以先分居兩年,然後以事實分居連續兩年為理由,單方面提出離婚。所謂事實分居,是指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且雙方或一方沒有重建婚姻共同生活的意圖。換言之,如果夫妻雙方因意見不合或其他原因導致連續分居兩年,便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以事實分居兩年作為訴訟離婚的理由,雙方都有權單方面提出離婚。
阿然:「訴訟離婚係咪一定要請律師?」
辦理訴訟離婚須聘請律師代理。當事人聘請律師後,律師便會代理有關訴訟,例如撰寫起訴狀,再將起訴狀送交到法院等,情況與平時向法院提起普通訴訟一樣。
訴訟離婚程序中,法官會試行調解雙方,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促使雙方達成兩願離婚協議。如果亦未能達成兩願離婚的協議,法官會促使雙方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一、扶養;二、如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三、在訴訟待決期間(即是由當事人提起訴訟至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期間)家庭居所的使用。
如果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或調解不成,又或未能達成兩願離婚協議,法官便會命令通知被告在三十日內作答辯。之後,有關訴訟程序會按照通常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繼續進行,例如答辯、調查等,之後再由法官指定辯論及審判聽證日期,經庭審後作出判決,宣告雙方離婚,並指出誰為過錯方或主要過錯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五三三、一六二八、一六三三、一六三四條。◇